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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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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燕律师,潘燕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善于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亦有较好的团队精神。进入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以后,每月处理大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类案件,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熟悉工伤案件认定、鉴定、工伤待遇的仲裁、诉讼等程序。在执业过程中,本着负责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团队协作......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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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法定继承第一顺序存在的问题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7日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继承律师
[导读]:   潘燕律师,上海专业婚姻继承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潘燕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

  潘燕律师,上海专业婚姻继承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潘燕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配偶法定继承第一顺序存在的问题



  现行《继承法》第10条第一项规定,我国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该法第12条规定,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将配偶以固定顺序规定为第一顺序,存在的问题是:


  从理论上观察,这样规定第一继承顺序不具合理性与正当性。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各异。配偶是关系最为密切的亲属,它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产生于婚姻关系。子女、父母与被继承人之间是一亲等的血缘关系,而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与被继承人之间却是姻亲关系。虽说现代继承法已经突破仅将血缘关系与婚姻关系作为继承权产生基础的立法传统,将特定的扶养关系也作为继承权产生的基础,但同时将三类与被继承人关系完全不同的人纳入同一继承顺序,这样规定既不属于亲等继承制,也不属于亲系继承制,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值得怀疑。


  从实践中观察,这样规定第一继承顺序会造成剥夺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后果。在法定继承中,配偶一方死亡,其没有子女也没有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只有配偶一人,不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多少,都不会发生第二顺序的继承问题,因此,死者的遗产就被配偶一人全部继承,这等于在事实上剥夺了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这样的规定合理吗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发生的汪楣芝继承案,就能够很好地回答这个问题。该案中,杨某是1949年去台湾的老兵,一直未婚,其20世纪80年代末回乡探望在北京的哥哥及其他亲属,经介绍与汪楣芝相识结婚。婚后,杨某用在台湾几十年积攒的钱,买了商品房和家庭生活用品,尚余30多万元现金。不到一年,杨某病故,杨兄与汪楣芝讨论继承问题,主张将房子、生活物品及部分现金由汪楣芝继承,杨兄与其他亲属继承部分现金,汪楣芝不同意这个分配方案。杨兄诉讼到法院,一审法院按照这个方案作了判决。汪楣芝上诉,二审法院仍然判决杨兄及其他亲属继承部分现金。毫无疑问,这样判决是违反《继承法》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的。后来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判决后社会反响很好,没有必要重审改判,最后该案不了了之。这个案例说明,配偶法定继承为第一顺序,有时会出现其他亲属不能继承遗产的后果。试想,杨某与杨兄是亲兄弟,而其与汪楣芝的配偶生活不到一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杨某的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显然于法有据而于理不通。该案判决没有按照配偶第一顺序的规定,实际上是将配偶作为零顺序对待,但如此判决更加合理,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应当看到,我国目前实行的继承制度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这是由于立法当时受计划经济条件的限制,公民个人的财产数量不多,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遗产主要用于保障实现家庭的养老育幼功能。同时,立法当时关于继承法的理论基础准备不足,缺乏必要的论证。立法将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这四类不同关系、不同类型的人放在同一继承顺序即第一顺序,在私人财产尚不丰富的社会发展时期尚能解决我国的遗产继承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在个人对财富追求的积极性极大提高、个人财产显著增多的情况下,决定我国遗产具体分配流向的法定继承顺序规则日益凸显其不合理之处。公民个人对财产权利的重视及对自由权利的追求要求财产分配、转移、继承的规则能随着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得到调整,以便更充分地体现被继承人分配遗产的意愿,公平、合理地分配遗产。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随着经济、社会、家庭结构与模式的发展变化,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都进行了相应调整,有的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的对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进行了调整,有的将配偶间互为继承人的顺序以弹性的方式进行了规定,以平衡配偶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在法定继承时的利益关系,缓解法定继承中存在的矛盾。在我国《继承法》的修订过程中,也应当对配偶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进行改革,避免出现前述问题。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


  1.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指全体继承人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当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其财产或遗嘱无效时,应按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又称为非遗嘱继承。


  2.特征


  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目前,我国继承法上,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同为继承方式,是一种主要的继承方式。


  在适用效力上,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如果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优先适用遗嘱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此,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在法定继承中,法律的规定是对被继承人意志的推定,但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不能违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特留份制度即被继承人必须在遗嘱中为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适用在先,法定继承适用在后,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种限制。


  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确定的,法定继承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


  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3.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又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位。继承顺序的特征:


  法定性。是由法律依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亲疏程度、密切程度直接规定的。


  强行性。法律规定继承顺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同情况继承人的继承利益的,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擅自更改。


  排他性。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只能依法定的顺序依次参加继承,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总是排斥后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限定性。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我国继承法依据我国的国情和继承法的原则,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分为了两个顺序,其根据有二:一是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亲属关系的远近;二是相互间扶养关系的亲疏。具体顺序如下: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和基础关系。夫妻之间有着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无论从血缘关系上还是从扶养关系上看,子女都应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是根据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与公婆、养父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而确认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法》第12条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应由第一顺序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


  3.适用范围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其次是遗嘱,最后是法定继承。依照《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来办理: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继承人死亡;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6.遗嘱未予处分的遗产。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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